幼兒紡織品適用年齡增至3周歲
經過為期一年的過渡期后,被稱為紡織產品新國標的強制性標準———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guī)范(即GB18401-2010)將在8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也意味著,在此之后,所有在中國范圍內生產、銷售的紡織產品在基本安全技術上都必須符合規(guī)范要求。這是記者昨日從晉江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得到的消息。
“此前的2003版標準已經實施多年,紡織和服裝的生產企業(yè)、經銷商、檢測機構、使用部門以及相關行業(yè)對該標準的條款也已非常熟悉。因此,新版標準對整體框架和章節(jié)的設置不作大的調整,技術內容也不作大的變動,只是根據以往相關機構提出的各類咨詢與實施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對原標準內容進行了部分調整,使標準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晉江市質監(jiān)局副局長王志勇表示。
相比2003版標準,此次即將實施的2010版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變化。
“新標準將幼兒產品的適用年齡由24個月修訂為36個月,主要是考慮到國內幼兒輔助食品和兒童玩具強制性國家標準也是將幼兒界定為36個月及以下兒童,國外法規(guī)中也基本上是以36個月作為一個年齡界限對幼兒用品提出指標要求。”國家紡織服裝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晉江實驗室副主任黃碩介紹說,新標準的重大改變之一是關于幼兒用紡織產品的相關條款。
另一個比較大的變化是在致芳香胺清單中增加了“4-氨基偶氮苯”。由于單獨采用GB/T 17592不能夠檢測出該芳香胺,因此在檢測方法中增加了引用GB/T 23344。
此外,對于生產型企業(yè)來說,產品安全類別的標示也是他們較為關心的一個問題。GB18401-2010規(guī)定,幼兒紡織產品必須在使用說明上標明“幼兒用品”字樣,其他產品應在使用說明上標明所符合的基本安全要求類別,如A類、B類或C類。“根據該條款,產品使用說明中是否要標注該標準的編號或年代號,并不是強制要求。只要標明了‘幼兒用品、A類、B類或C類’,即可認為符合標準要求。產品類型不是安全類別,不能以‘直接接觸皮膚類、非直接接觸皮膚類’來代替產品安全類別。”黃碩介紹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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